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现根据《金华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设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设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机关。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经2023年6月12日第三届理事会10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相关条款由理事会解释。


友情链接/LINK

本协会办公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515 -1号都市e站B幢505室
服务热线和行业监督电话:0579-82379020
版权所有:金华市家政服务业协会   
备案号:浙ICP备18049423号-1
网页设计:激石信息技术 网站地图 

微信二维码

协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