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本协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本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协会年度经费的收支计划,经秘书长审议,报会长同意,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协议的收支情况,按季(月)编制财务报表。季(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必要时可书面)审定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

   (五) 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日常经费报销、拖欠款清算及催收等工作,保证资金完整、安全。

   (六) 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等资料,管理固定资产。

第三条 经费的筹集

    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资助;接受的各项捐赠;利息及其他收入等。

   (一)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企业单位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为800元;

     2、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3、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4、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

     会员应履行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年度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交清当年会费。

     会员缴纳方式:可采用汇款、转账支票或现金等方式。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吸呐会员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三)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缴纳、捐赠的接受工作。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其使用范围包括:

     1、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有关行业刊物、简报等的支出;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开支;

     3、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交流会的开支;

     4、对组织行业评比、技能竞赛等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5、本协会的办公经费,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

     6、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费支出。

   (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办理。

   (三)收取会费,必须使用金华财政部门印(鉴)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经费收支计划规定的

项目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与会长商量,经会长同意后执行。本协会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必须向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秘书长、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报第一副会长、会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各项开支应尽可能使用信用卡结算。

第六条 人员工资和福利

   (一)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拟定后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假期休假的专职人员,可调休或经会长批准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护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定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等。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条  差旅费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滴滴打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出350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际报销。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的包干额。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00元,经济特区150元。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九)协会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在本协会报销差旅费。如确因需要由协会派遣执行公务出差的,须由会长事先批准,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专职人员。

第九条 书籍报刊的管理

书籍报刊订阅应根据业务需要,由秘书处统一做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阅。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经2021年5月21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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