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协会用人与奖惩考核制度,现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协会为完成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条 协会聘用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 聘用全日制工作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聘用期为一年以上的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由协会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秘书长由会长进行面试,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其他人员由秘书长负责直接进行面试,经面试合格后,方才办理聘用手续。

(二)聘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短期聘用人员,经会长同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招聘,填写《短期聘用人员备案表》。

(三)学生实习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而临时选用的在校实习人员。学生实习人员,经秘书长同意,即可办理实习手续进行实习。

第三条 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犯罪记录。

(三)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工作岗位需要。

(四)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聘用流程:

(一)发布招聘公告,经会长会议拟定对外发布招聘公告。

(二)提出建议聘用人选。报名日期截止后,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提出建议聘用人选。

(四)聘用决定,根据考核小组的招聘和建议聘用的人选情况后,按第二条第一款处理。

(五)聘用人选应提交个人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以及特殊岗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六)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1至3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0-90天。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及技术保密要求,薪金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协议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按需设岗、按岗定薪”的原则,与聘用人员协商,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发放,有关标准如下:

(一)长期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参照同类协会同等人员工资待遇,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一般不低于80%的合同约定薪酬标准。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从本人薪酬中扣除。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工作岗位不同,经双方协商确定薪酬待遇。

(三)聘用人员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奖励与惩罚

每年底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奖励

1、超额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

2、成功为协会活动筹集到一定经费的;

3、代表所在社团获得荣誉的;

4、工作有创新精神的;

5、积极完成理事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并取得卓越成绩的。

(二)惩罚

1、协会对下列行为予以劝退、解聘、除名处理,并在某些条款中保留对其法律诉讼的权利

(1)触犯国家法律或被公安部门拘留;

(2)故意泄露协会秘密、散布不利于协会的谣言,或者人为制造会员之间等的矛盾;

(3)未经协会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协会同类业务者;

(4)多次违反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且屡劝不改者。

(5)工作态度懒散、办事拖拉的。

2、员工应爱惜办公财物,如发现遗失和损坏者,应追究其责任人,并照价赔偿。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 协会统一负责所聘用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长期聘用人员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一律解聘,优秀等级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研究确定。

(二) 秘书处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聘用人员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其中秘书长的解聘由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6月12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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